天山網訊(通訊員王屬軍報道)近租辦公室日,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,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向原告支付死者的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交通費共計58165元。
  2012年9月20日,朱某持T54次特快列車車票在吐魯番火車站上車前往南京,其女婿張某送行。兩人行至檢票口時,張某與檢票員協商,能否考慮到朱某年紀較大且帶著行李的實際情況允許其送朱某上車,但遭到檢票員拒絕,雙方發生爭執,朱某無奈,自行攜帶行李上了列車。19時46分,列車開車5分鐘左右,朱某突房屋貸款然倒地,同車乘客石河子某醫院大夫王某趕來救治,發現朱某已停止呼吸。21時1分,列車到達鄯善火車站,朱某被移交至該站,經某醫院診斷,朱某已死亡。事情發生後,朱某的親屬多次向吐魯番車站及烏魯木齊鐵路局索賠無果,遂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起訴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朱某在吐魯番火車站乘坐列車時,因其年紀較大,張某想護送其上火車,但關鍵字車站人員以張某沒有車票為由予以阻止,雙方為此發生爭執,朱某獨自上車後,在短時間內便死亡。從被告方的主觀上講,雖然沒有致朱某死亡的故意,但朱某因年紀較大且在上車前與被告方工作人員發生過爭執、上車後不久即死亡已是不爭的事實。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,被告方向死者親屬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,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乘客列車上身亡 家屬獲賠5萬餘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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